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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院被认定为集团式生产型出口免抵退税企业
来源:科技管理部 发布时间:2014-06-09近日,根据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合肥院被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今后,合肥院及下属9家获得认定的生产型子公司出口从成员企业之间购买的产品,均视同为自产货物,享受生产型企业出口免抵退税政策,这从根本上解决了外购成员企业产品用于出口难以享受“生产型企业免抵退税”政策的后顾之忧。
自实施装备板块改制工作以来,合肥院先后成立了多家控股生产企业。随着业务拓展,多家成员生产企业开展了出口业务,并申请生产型企业出口免抵退税资质。我院各生产企业之间以及本部和下属生产企业之间产品关联性较大,企业之间互有采购并用于出口的现象较为普遍。
为了解决外购成员企业产品用于出口涉及退税方式的认定问题,争取全院利益***化,院财务资产部与主管税务部门积极争取,认真研究国家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整理收集了大量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至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经过审批,合肥院被顺利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这为合肥院成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享受有利的出口退税政策起到了有力的支持作用。